準備文件
- 中華民國護照正本
- 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
- 請照原件1:1影印,禁止拍照列印
- 影本上不可寫字、不可蓋章
(例如:僅供台胞證辦理使用)
- 六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白底2吋大頭照一張:規格參考
- ★背面簽上中文姓名★
- 照片不能有陰影及修改痕跡(如去背)
- 頭頂到下顎之高度要在3.2-3.6公分之間,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約70%
- 衣服顏色與底色要有色差,不可穿著白色、淺色、無袖、高領或領口太寬上衣
- 不可以配戴耳環、項鍊、頭飾及圍巾等飾品
- 眉毛及耳朵必須要露出,可以微笑不能露牙齒
- 眼睛要直視前方,兩眼必須張開且眼珠清晰可見,不能戴瞳孔放大片或有色隱形眼鏡
- 建議不要戴眼鏡,易不符規定(如粗框、有陰影、反光、遮到眉毛或眼睛等)
- 辦理毀損件:
- 需附上毀損之台胞證正本,舊證正本依辦證單位審核可能不退回
- 辦理遺失件:
- 台灣遺失,需附在警察局各分局之遺失報案證明正本-中文版,需有客人名字及遺失物品須註明台胞證。
- 在大陸遺失,附當次出境之單次台胞證正本及影本。
- 在香港或澳門遺失,需附香港或澳門當地警察局遺失報案證明正本